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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高利益,基于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也因此成为民法中最基本的民事权利。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有关侵害人格权的救济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了人格权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然而有关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限制,新闻侵权或者类似的问题在侵权法上没有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出现,这与侵权法主要是一部救济法,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保护,因而不宜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有关。但是,就近年来的一些案件和司法实践来看,相关的问题在实践中遭遇并不鲜见,而判定标准和意见却各不相同,因而对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提供指引标准已经迫在眉睫。因此,笔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关注并针对易于产生混淆的情况,如公众人物的范围、人格权限制的范围等,分成四个部分予以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从公众人物概念的源起着手分析公众人物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实践中的需求来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并着重划分在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边缘上,存在着混淆的类型。通过分析总结出我国社会环境下应纳入公众人物范畴的几种人的类型。 第二部分则从权利限制的问题着手,主要讨论公众人物人格权应当受到限制的原因,包括分析其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和其他权利的冲突等。并从中总结存在矛盾和需要平衡的部分,以及具体的限制方式和限制的权利种类、程度。从基础理论上分析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问题,并为提出立法建议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以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当前有关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已有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问题的实际处理方式,并借鉴外国法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和实际处理思路,通过比较法分析的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讨论可能借鉴和适用的规范路径,并对其中的难点问题,权利的界限等做了进一步阐述。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问题在当前立法中的缺失,进行立法设想,并在我国学者目前已有的设想上作出分析,对于现实中矛盾较多,处于争议焦点的问题做了探讨,并针对现有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