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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次大的立法活动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债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深入变革,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显示出了滞后,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本文通过阐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债务、擅自借款等行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举证难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入手,对现行《婚姻法》及其《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缺陷进行评析,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对策与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四章。引言指出了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亟待完善,概括阐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必要性。第一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理念。本章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对历史上六类主要类型夫妻财产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每一类财产制的债务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二章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概释。本章分别从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法律规定及其利弊之处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的评析。详细剖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从一方伪造债务诉讼欺诈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举债另一方举证难的不利后果以及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必要性来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之缺陷。第四章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本章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设想,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对策与建议。结语简单回顾和总结了写作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