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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推进,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行政强制执行作为政府实现行政目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关系到诸多公民的具体权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2011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通过审议,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的颁布解决了以往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执行方式繁杂、执行程序混乱等诸多问题,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来看,公民权利仍经常遭到侵害,这其中的原因不仅是因为《行政强制法》对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不足,而且在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和公民都产生了思想观念偏差,过分看重行政权力为忽视公民权利,以致出现了行政强制主体常常超越职权、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混乱和违法行政又使得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守,严重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所采取的暴力执法和不当的执行方式则不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制度的缺陷又使这种情况得不到合理的程序监督。尽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公民权利经常被侵犯,但现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并不合理,并且其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责任性质也不甚明确,这就助长了权力机关侵犯公民权利之风,而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救济体制在我国也并非完美无缺,因为我国现行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三种,救济形式相对不足,其不能完全满足公民权利保障之需求,以致最终无法实现《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中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行政强制主体需要树立新型执法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民要不断增强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健康的权利心态;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行政强制立法,制定保护公民权利的新型制度;同时要建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体系,监督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完善现有的救济制度,设置不同情况下适用的救济手段等等。最终做到保障公民权利,实现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