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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中的其他权利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劳动争议就是围绕着劳动权的保护产生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纠纷形态。一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组成,它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以及保护劳动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劳动仲裁制度,而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在历史不断的演变中产生了自身独有的特色,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仲裁制度。它既有着行政性又带着司法性。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采取“一裁两审”的制度,即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进入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在这个背景之下,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就显的尤为重要。为此,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完善仲裁到法院诉讼的程序过渡。但在实践中,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衔接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仲裁与法院的冲突尤为明显,有些地方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比例很高。本篇论文的写作动机即产生于此。本文将视角放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上,这两种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两者的关系入手,分析两者衔接上产生的问题,并从中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构建劳动争议诉讼独有的特别程序的具体方案,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除导论和参考文献外,全文分为三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全文研究的起点,研究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关系及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可谓密不可分,但两种程序在衔接上存在种种问题。第一节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研究。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互相衔接;第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互相独立;第三,诉讼为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保障,主要体现在先予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制度安排上;第四,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不作为和对仲裁机构不当作为的监督上;最后,结合现状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关系的弊端。第二节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的问题展开详细论述。分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仲裁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超期未裁决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一裁终局中的裁审衔接问题,论述了一裁终局的特点、判断标准和司法监督,并总结了五方面关于一裁终局中的衔接问题;第三,诉讼程序非正常终结对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主要回答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后再次起诉能否受理问题;第四,关于当事人适格及其变更所产生的衔接问题,回答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法院如何处理;第五,仲裁对诉讼审理范围的影响,分析了诉讼请求对原仲裁请求的增加、减少和变更中产生的问题,论述了举证责任和证人出庭等问题,并讨论了自认在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中的效力问题;最后,归纳总结其他方面的衔接问题,包括法律适用、受案范围、管辖制度、时效制度、法院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的表述、终局执行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方面。第二章探讨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的对策。第一节是从立法论上比较和分析了一审一裁制、只裁不审制、只审不裁制以及或裁或审制等模式。第二节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在保持现有制度不变的情形下,分别从仲裁机构和法院改革两方面进行分析。重点论述了仲裁机构改革方面,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去劳动仲裁的形式化与行政化,相关对策有坚持三方原则、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加强对劳动仲裁的监督、扩大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裁审衔接机制等。法院改革方面,在探讨了建立劳动法庭还是建立劳动法院问题后,表明了主张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的观点。第三节是论述劳动争议的特征与职权主义审理模式。劳动争议的特征有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劳动争议内容具有双重属性、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权利救济上无程序选择权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双重属性。劳动争议中职权主义体现在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上的不同,法官会通过行使阐明权来体现职权主义。第四节是总结前文,探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专业化路径,分析建立劳动法庭的必要性,论述了建立劳动法庭的方案,并建议完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第三章是构建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无专门的程序立法,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不符合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要求,所以需要设立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第一节阐述了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一般原理,最基本内容是原告、被告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第二节是论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构造的特殊性。具体从管辖、审判组织、举证责任分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四方面论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不完全适应劳动争议诉讼。第三节是构建劳动争议特别程序的具体方案,是本章的重点。管辖制度方面,应当增加劳动争议诉讼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审判组织方面,应当体现三方原则,维持人民陪审制度不变,吸收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劳动法学专家学者作为人民陪审员。诉讼时效方面,应当增加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遵循法律要件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就不同的要件事实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还应缩短审限、增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增加适用公益诉讼的规定。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先予执行制度方面,应当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