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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资源是人类重要的财富,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利用自己的智慧不断对植物品种进行改造,创造出更多优质的植物新品种。出于对“创造者”利益保障的考虑,需要对此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几千年以来,我国的农耕文明从未隔断,延续至今我国植物品种资源已相当丰富,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较晚,保护水平较低,并不能切实有效的促进我国植物品种的创新与发展。我国于1997年12月颁布第一部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规范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昭示着我国开始将植物新品种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进行调整。
设立植物新品种权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以激发品种权人继续研究新品种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商业化发展,让更多人享受到优质的品种资源。当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诸多问题,主要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调整和保护方面,尤其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通过分析司法案例,发现植物新品种侵权主要涉及品种名称以及派生品种的纠纷。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对两种侵权行为的规制措施,立法的空白和法律操作的不严谨,使侵权现象频发。此外,就植物新品种保护而言,不同法律规范间制定的时间间隔长,其面对的主要社会环境和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不甚相同,使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协调,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另外,司法实践中,面临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现象,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衔接。除此之外,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方面也存在较多程序问题。例如,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时,多会陷入维权时间长、利害关系人权利配置模糊,适用禁令难等困境中。
对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代农业生产战略以及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现。在改善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现状时,要以激励创新为目标,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面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司法难题,或可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未出台之前,修改现有法律制度和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更好的解决因法律空白而引起的司法审判难问题;同时,通过构建司法鉴定体系、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救济路径和统一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应对和破解司法鉴定体系不完善、司法保护程序不健全和司法判赔标准不统一等困境。简言之,从内外部对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现状作出回应与调整,以期有效破解司法保护中的难题。
设立植物新品种权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以激发品种权人继续研究新品种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商业化发展,让更多人享受到优质的品种资源。当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诸多问题,主要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调整和保护方面,尤其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通过分析司法案例,发现植物新品种侵权主要涉及品种名称以及派生品种的纠纷。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对两种侵权行为的规制措施,立法的空白和法律操作的不严谨,使侵权现象频发。此外,就植物新品种保护而言,不同法律规范间制定的时间间隔长,其面对的主要社会环境和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不甚相同,使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协调,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另外,司法实践中,面临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现象,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衔接。除此之外,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方面也存在较多程序问题。例如,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时,多会陷入维权时间长、利害关系人权利配置模糊,适用禁令难等困境中。
对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代农业生产战略以及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现。在改善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现状时,要以激励创新为目标,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面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司法难题,或可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未出台之前,修改现有法律制度和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更好的解决因法律空白而引起的司法审判难问题;同时,通过构建司法鉴定体系、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救济路径和统一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应对和破解司法鉴定体系不完善、司法保护程序不健全和司法判赔标准不统一等困境。简言之,从内外部对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现状作出回应与调整,以期有效破解司法保护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