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它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货物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入世之后的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平行进口问题以及引起的纠纷将会越来越突出。但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的立法中,除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之外,著作权法、商标法都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专利法是否就是规定了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平行进口还有待商榷。Trips协议中虽然在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但同时又在第6条专款规定“不得借该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实质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未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作为禁止平行进口的依据。平行进口如何规制显得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厘清平行进口中的理论问题,寻找到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纠纷的解决标准。 本文四万字左右,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对平行进口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一是平行进口的概念和具体形态;二是对支持或否定平行进口之两大理论基础进行批判性地分析;三是总结并提出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第一、在分析了当前国际条约的态度,外国学者的定义,本国学者的定义的基础上,对以上各家的定义进行了系统梳理,整理出平行进口概念应当包括的五个基本要素,包括话语环境要素、对象要素、主体要素、方向要素、合法性要素。因为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之所以被允许或被禁止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各国权利主体在利益分配上争斗的结果,所以以上要素中最重要的是对象要素和主体要素。通过分析理清在平行进口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复杂的具体利益关系是处理平行进口纠纷的前提。在明确了平行进口表面看来是进货渠道的平行,实际上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平行之后,本文在对各要素进行认同和质疑的基础上总结出了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是指国际贸易中,某一批具体的附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到该种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进口国的客观行为。 第二、对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理论根据一一权利用尽原则进行分析。主要论证了以下两个大问题。 首先,权利穷尽是部分权利的穷尽。权利穷尽理论的出现既是知识产权产品自由贸易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的需要。知识产权权利是一种权利束,包括销售权、使用权、禁止权等多种权利。所谓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实际上只是部分权利的用尽,而不是整个知识产权专用权的全部用尽。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本质上是权利的一种限制,在知识产权产品第一次投入市场(即首次销售)以后,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知识产权人不能通过产品上的知识产权主张对该产品流向的进一步控制。知识产权人的销售权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到了限制,不能行使,从而被视为用尽。因此,权利用尽是和一批具体的知识产权产品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国知识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入市场以后,销售权穷尽,购买人可以自由将产品出口到具有同样知识产权的进口国。销售权分为积极的销售权和消极的销售权。积极的销售权是通过销售具体的知识产权产品而获得利益的权利,消极的销售权是权利人通过禁止非经允许的销售来保有自己销售范围和市场份额的行为。未经允许的平行进口行为实际上侵犯了进口国权利人的消极的销售权。 其次,将权利穷尽划分为国内穷尽和国际穷尽是对权利穷尽原则的背反。国内穷尽和国际穷尽实际上是站在两个不同的角度来阐明同一个问题。根据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在两个不同国家同时获得保护的同一种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根据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而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每一个国家内获得的知识产权是独立于其他国家的,都是唯一的。因此该知识产权在国内的穷尽实际上就是在国际上的穷尽,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三、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实质是一种国际贸易的事实状态,各国在保护上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从而用知识产权来替代关税成为贸易壁垒。因此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是进出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正当分配和利益的准确衡量。 第二部分中本文在考察了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原因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产品等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进行具体分析,探求专利、商标、著作权产品在平行进口过程中保护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总结出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的标准。 从立法目的来看,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之间是有较大的区别的:商标权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专利权和著作权更注重使用激励机制来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人进行保护。因此各国在关于商标产品、专利产品、著作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判例中都进行了区别对待。 本文在对各种具体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判例进行考察的时候,无意对汗牛充栋的判例进行详细介绍,而是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理清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