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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主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就是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在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民工数量已超过两亿人,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社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人们传统观念和国家多年政策性、制度性的歧视,农民工还是弱势群体。一个农民工的家庭,如果在一次事故中农民工人身损害不能得到方便的、快捷的、足额的赔偿,就可能陷入困苦之中。现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立法是很不健全的,从程序的角度出发保证农民工的法律虽然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实践中能有效利用的也比较少。而农民工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是很复杂的,因为农民工数量巨大,从事的工作形形色色,工作危险性高,也很不固定,农民工本身流动性也较强。正因为这样,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发生人身损害后有时是很难取得合理赔偿的,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本论文中,笔者通过调查和研究,根据农民工本身特点、工作特性以及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认为在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中,利用有效的程序,方便、快捷、足额的实现赔偿是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的目的。在目前,已经立法的有关程序要严格执行,而对于还没有立法的,对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起作用的,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建立和完善应有的程序机制及其合理的运作方式来保证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的顺利实现。因此,着重研究了下面的程序机制,例如证据见证程序、法定鉴定程序、法院管辖权的特殊规定、法律援助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先民事后刑事等程序。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我国解决好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程序问题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与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