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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公共危机频发已经成为社会公共生活中难以回避的重大挑战。谈到公共危机,法学界首先想到的一般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和对立,进而联想到紧急行政权力的使用或者滥用,这是建立在公私抗衡的传统思维之上的见解。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确应当起主导作用;但仅凭少数政府应急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本文通过引入非政府组织这类当代社会的重要主体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找寻协调互补之公共空间,以此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本文从公共危机的概念出发,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的方法,借鉴管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参照传统私法和公法的相关理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先进制度,论证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和制度的缺失。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公共危机管理现状及理论分析。首先介绍公共危机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找到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渊源。其次介绍我国政府主导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引出非政府组织应当广泛地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再次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进行辨析,并比较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区别,从理论上分析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必要性。第二章,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比较研究。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从法律规制的视角,论证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对结社权的保障建立宽松的非政府组织准入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及税收优惠等措施从法律制度上激励公民社会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看到西方发达国家在危机善后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三章,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缺陷与冲突。本章从主体制度规范的滞后、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和自治与监管不完善等三方面分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缺陷与冲突。第四章,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构建。本章从放宽主体资格、改进内部治理和加强外部合作三方面构建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废除双重许可准入制度,降低准入资格,引进专项基金会组织,并引导其健康发展,建立规范化章程,杜绝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化,防止志愿失灵,与政府共享公共危机中的信息发布权,借鉴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捐赠人和受助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代表机制,组建非政府组织联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