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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四个部分,即刑事证据制度概说、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通览、我国刑事证据制 度的渊源、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构成,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刑事证据制度是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既有关于刑事证据的 基本原则、规则,也包括证据运用的具体性规定,按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包括取证制度、举证 制度和确证制度。 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阶级性的根本特征外,自身还具有 五个特征:适用范围的国内性、成立根据的依法性、内容规定的专属性、内容总体构成前后衔 接的结合性、表现形式的集合性。 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刑法实现的最有力的保障;是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的有利武器;体现一国的法制状况;与人权保护和法治进步密切相关。 刑事证据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随着社会物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在社会历史、文明、 法学研究状况的影响、制约下,不断发展变化。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在世 界范围内主要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刑事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经历了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事证据制度、近代半封建半殖民 地时期刑事证据制度、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三个阶段,表明了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 既有对于历史的批判与进步,也有对于历史的继承与变革。 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的渊源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是形式 意义上的渊源,也是效力渊源。我国与现今世界上大多数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一样,以成文法律规 范为刑事证据制度的渊源。刑事证据制度的渊源反映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构成,并受其决定。我 国刑事证据制度具有五种表现形式:有原则性渊源的宪法;有基本性渊源的刑事诉讼法;有其他 部门法和单行刑事法规;有法律解释;有事实性渊源的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构成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取证、举 证和确证三个组成部分的内容。我国的刑事证据是指内容上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来 源上具有合法性,表现形式具有法定性的事实。 取证制度是指关于取证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取证就是收集、调取证据的活动。取证的目的是查 明案情、抓捕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取证主体是指法律规定有权取证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取证必 须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证,对于非法收集的证 据的证明效力应予以完全排除。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凡是接 受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员都应具有证人身份,我国应确立“强制证人作证” 的法律规定,以解决证人拒绝作证和逃避作证的问题。在取证上,应立法以保证律师亨有与公安司 法机关相同的期限自由度,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与安全的案件。 举证制度是指关于举证的规则,要求的总和。举证就是向审判机关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 的活动。古罗马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后世各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和理论产生了重 要的影响,举证责任是指控诉方和被控诉方对为实现各自主张有利证据的举证的必须承担。举证 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不但是其法定职权所在,也是其法定义务,而对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来讲,举证更应该是一种可选择的权利和为实现其主张所必需的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为了便于追究犯罪,有必要设立“污点证人”制度。 “污点证人”制度始起于英国《证据法》和有关判例,而其称谓产生于香港的司法实际。 确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予以确认所必须遵守的法定原则,规则的 总和。确证具有三个意义:首先是法院认定案情,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其次 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绝对因素;最后,是对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成败 的评价。质证是确证的必经程序。证据分类规则是确认证据证明力的学理分类,不仅有利于确证,也 有利于取证和举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确证的证据不仅包括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还包括与案情无关 而确又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那些对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此应将上述后一 部分规定为“说明性材料”,以保证证据的法律定义界定的明确。 另外,我国法律应确立证人费用补偿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费用补偿”制度是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依法明确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证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