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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垄断行业价格的制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2006年出台的“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则是这些热点中的焦点。众所周知,自来水是生活必需品,是垄断经营的产品,也是一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水价则是这种特殊商品价值的体现。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城市水价开始由福利化逐步向成本化过渡。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垄断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了经济运行的效率,造成了巨大的经营成本。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指出理论上“成本加成”定价法存在缺陷,并通过对垄断定价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推导出垄断企业虚报成本存在可能,最终根据对企业申报成本与政府认定成本的数据比较,证实了假设的成立,并由此得出结论:“成本加成”先天不具备约束成本的内生动力,缺乏内在的成本监督机制,容易诱导企业进行过度的资本投资,垄断企业不断的将其在公共产品生产方面的信息优势,转化成了价格“谈判”上的博弈优势,其直接结果是垄断行业“亏损”就涨价、涨了价仍“亏损”,形成了价格涨、成本更涨的恶性循环,消费利益群体受损,垄断给行业带来了丰厚的利益,现行的定价方法为垄断企业虚增成本创造了条件。改进并完善以成本为基础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势在必行,改革任重而道远。
对此,近年来国内反垄断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自然垄断行业更成为众矢之的。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南京市的城市水价改革实际,针对自来水行业的特点,从垄断行业定价机制入手,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通过对现行水价定价机制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实践分析和经验分析,揭示了当前垄断行业定价机制中的存在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外水务管理经验和“十五”水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就“水价改革往何处去?”、“如何解决垄断企业的效率不高而成本奇高的问题?”、“如何完善垄断行业的定价机制?”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建议:一方面应改变目前单一的成本加成管制形式,尝试采取成本加成管制与最高限价管制相结合的管制方式;积极探索设计并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定价模型,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前置条件,在严格制定企业成本控制参数、加大成本监审力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成本倒逼定价”向“定价倒逼成本”的转变,根据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成本上升率,根据技术进步率和经营者生产效率与国外先进效率的差距确定成本下降率。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率,确定只有当成本上升超过成本下降率时,才能启动价格调整程序,督促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通过合理确定垄断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过度超前建设增加当期消费者负担,合理确定企业人员数量和相应的工资水平,切实控制住垄断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和培育健康的供水市场,强化政企分开;要根据城市现有的供水状况及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供水规模,合理确定水厂的建设规模,避免重复投资;实施鼓励性价格政策,推进节水技术,促进再生水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为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资金保障;引入区域间比较竞争机制,打破地区性企业对政府的信息封锁,促使垄断行业区域间的间接竞争;理顺成本补偿机制,划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界限,实现财政补贴由“暗补给企业”转向“明补给消费者”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完善并形成科学的水价形成体系。同时,政府要不断完善定价机制、加强对垄断价格的管制力度,要加强价格监管立法;推行并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健全政府定价的专家论证制度;实行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审价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的效能。
在论文结论中,笔者明确提出了四条进一步完善垄断行业定价机制的政策建议:一是改革并形成科学的垄断价格形成机制;二是改革并形成规范的垄断价格决策制度;三是改革并形成有效的垄断成本约束机制;四是改革并形成高效的价格监督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