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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业生产体制改革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启动了以市场化改革为中心的农村流通体制改革,打破了国合商业在农村流通中的垄断地位,逐步推动农村商品流通的市场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一个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多形式、多渠道的农村流通体系已初步建立。伴随着两项改革的推进,农户成为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基本组织单元。然而,随着这两项改革的深化,一些新的矛盾也逐渐突显出来,其中尤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当前正在推行的农业产业化的使命正在于在家庭承包制的前提下解决“小农户”如何进入“大市场”的问题。基于上述认识,学者们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经济组织形式及其与农户的联系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现有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依赖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展开研究,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契约的类型与性质、针对契约不完备产生的违约与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机制等方面。这种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的现象不仅会产生很多的重复性研究,同时也不利于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理解。如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研究中,由于学者们过于关注各种交易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及其隐含的各种经济学命题,交易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层面——交易双方交易关系的建立、发展、维护与终止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双方的互动行为——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根据经济社会学嵌入理论的观点,经济行为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因而忽视了经济交易行为所嵌入其中的社会互动背景对交易行为的解释是不完全的。以新制度经济学作为基本的理论工具对农产品流通进行研究使得上述交易关系的社会维度无法进入分析视野,这无论是对理论的发展,还是对实践的指导都是一个重要的缺陷。与此同时,现有的关于农产品交易关系治理机制的研究也基本上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围绕着威廉姆森的交易治理理论模型展开,交易关系中的社会与文化要素没有得到应有关注。基于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关系营销与营销渠道治理理论的角度对农产品交易关系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现有研究的两个薄弱环节:农产品交易关系的建立、发展、维护与结束的过程,以及农产品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论文希望通过关注交易关系社会文化背景的理论视角的研究,对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若干社会行为要素及其对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展开深入研究。论文研究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产品交易关系包括经济与社会行为两大维度。本文将市场营销学中的营销渠道政治经济比较分析框架引入农产品流通渠道,并建立了农产品流通渠道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模型。根据政治经济分析框架的观点,本文将农产品交易关系作为分析单位,进而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研究领域分成了经济与社会行为两大维度。基于这个分析框架,本文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大体的定位,研究发现现有绝大多数研究都是集中于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经济维度,即致力于探讨农产品交易的形式、契约的性质与类型及交易关系中的决策机制。相对于农产品经济维度研究文献的极大丰富,对农产品交易关系社会行为维度的研究则非常缺乏,而关于经济与社会行为维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研究就更为稀少。据此,本文认为应该加强对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社会行为维度的研究,尤其需要关注各种社会行为要素对交易绩效的影响。基于营销学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关系营销理论和营销渠道行为理论深入展开对农产品交易关系行为维度的研究。但在借鉴营销学理论对农产品交易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由于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转换所带来的理论适用性问题。第二,社会行为要素对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生命周期过程有重要影响。基于本文提出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并带着对农产品交易关系行为维度进行探索研究的目标,本文首先考察了在农产品交易关系建立、发展、维护与结束过程中社会行为要素的影响。两个案例研究印证了政治经济分析框架的观点,在农产品交易关系生命周期过程中,除了诸如市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传统经济学所关注的因素以外,诸如公平、冲突、满意、权力应用、信任与承诺等社会行为要素对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生命周期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种影响会由于交易关系类型的不同而存在一些差别,如在市场型交易关系中,价格在交易关系发展的早期阶段起着几乎唯一的决定作用,而在交易关系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诸如公平、满意、信任等行为要素所起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大。而在订单农业中的契约型交易关系中,由于交易关系在建立最初就具有一定的长期导向,因此价格机制所起的作用就不如在市场型交易关系中那么突出,相反,冲突的解决、权力的应用、满意水平、信任与承诺等社会行为要素在整个交易关系的发展过程中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这两个案例研究的发现进一步强化了本文理论研究中的观点,即深入研究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社会行为要素可以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农产品交易关系的运行机制。第三,嵌于农村社会文化中的人际关系行为规范是一种重要的农产品交易治理机制。如我们在文中多次提到的那样,现有关于农产品交易关系治理机制的研究主要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并且多数研究都是建立在威廉姆森所建立的经典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而对于交易关系中的社会行为要素缺乏足够的关注。基于这一理论缺陷,本文将营销学中的营销渠道治理理论和关系营销理论引入到农产品交易关系的治理研究中,并着重关注了经济学分析范式没有充分重视的社会行为要素。本文的跨案例研究表明,在不同的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均存在一种为交易关系提供了内在的稳定机制,并且有效抑制了交易双方的投机行为、提升了交易绩效的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就是根植于中国农村乡土社会文化中的人际关系行为规范。这一研究结果一方面印证了营销渠道治理理论中关于关系治理机制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丰富并在某种程度上拓展了关系治理的研究。这是由于我们所发现的这种基于农村社会文化的人际关系行为规范的治理机制并不完全等同于营销渠道治理理论文献中的关系治理,前者更能体现中国本土文化的特点,这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嵌入在中国的乡土文化中,而不像西方学者所称的关系治理中行为规范是建立在双方企业不断互动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来看,继续深化对中国本土的这种“关系治理”机制的研究也将有利于推动营销渠道治理理论的发展。第四,政府应在提升农产品交易绩效的工作中准确定位角色与参与程度。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该在提升农产品交易绩效的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一直也是学界非常关心的问题。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来看,基层政府的角色正在趋向理性化、合理化,从最初直接介入农产品的交易关系,逐步向以提供公共产品和间接协助为主转变。本文研究发现也表明,政府合理地界定其参与农产品交易关系的角色对提升交易绩效、促进农户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中国农村的现实特点决定了基层政府无法、也不能游离于农产品流通过程之外,不仅诸如市场信息、交通等基础设施这样的公共产品有赖于政府提供,并且企业与农户之间交易关系的建立也需要政府提供很多协助。另一方面,政府在介入农产品流通过程时,又必须明确地界定自己的角色与职责,以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身份间接介入农产品交易关系,而非出于逐利的动机或者对农产品流通活动予以管控的动机介入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方式。当然,深入、细致地探讨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职责并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这却是一个非常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