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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生态法制建设,更多地向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环境法靠拢,却忽视了本土生态法文化资源,造成生态法制“不接地气”的弊端。法律无法离开社会、人以及文化等整体性构成要素而存在,地方性知识与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剥离的两个方面。藏族生态习惯法文化作为中华生态文明和我国法文化形态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智慧,是构建生态法治重要的固有法文化资源,在藏族牧区的民间秩序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并在运作实践中与国家法相互调适、相互建构。生态习惯法文化是一个不断更新、成长的体系,应当将其放置于特定的民族或社区的整体社会文化背景之中,以发展的视角,整体论的视野,考察生态、社会、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制衡关系,以资当代法治实践。本文立足藏区重要而脆弱的生态区位,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和法律文化多元的现实格局,充分结合历史文献与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以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为脉络,纵向梳理习惯法文化传统经历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传承与变迁的内在逻辑,思考其未来走向及其对当代生态法治的可能贡献。论文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以法律人类学的视角描述藏族生态习惯法文化,即解决“静态描述”的问题;其二,以发展的视角,论述藏族生态习惯法文化作为一个不断更新、成长的体系,在社会变迁中的发展演变,即解决“传承”与“变迁”的问题;其三,探索藏族生态习惯法文化对当代生态法治构建的可能贡献,即解决“贡献当代生态法治”的问题。论文分六章展开:第一章为绪论,内容涉及研究之缘起与研究意义、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生态习惯法文化研究的前提理论问题,包括比较视野中法的释义、法人类学视野中的生态习惯法文化等;研究设计。第二章描述了特殊的研究语境:拉卜楞地区的生态文化环境。第三章从拉卜楞地区藏族游牧部落族源、生计方式、自然崇拜与禁忌、宗教信仰中的生态习惯法文化、生态习惯法文化的传承、特质等方面记录、整理了藏族牧区传统游牧部落的生态习惯法文化及其传承。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论述了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藏族牧区生态习惯法文化的传承与变迁。第六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论述了藏族牧区生态习惯法文化的未来走向及其对当代生态法治的可能贡献。民族生态习惯法文化研究是一种跨越民族学、人类学、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了民族学、人类学、法学、历史学、生态学等各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其中,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法律人类学的个案分析、民族史学的历史文献法是主要的研究方法。生态环境问题根源的复杂性,决定了相关学科之间应当突破学科壁垒,寻求知识的互惠与对话,共同探寻生态环境问题的破解之道。法律人类学在环境话语中应当且能够有自己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