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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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愈加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着明显的区别,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法律需要对此进行专门规制。本文从间接侵权理论着手,分析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现状,重点分析了归责原则、“通知与取下”规则和“知道条款”,最后,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建议。全文除去引言、结语,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间接侵权的概念和分类;根据我国立法及相关领域专家及学者的研究成果,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概念,对其涵义进行了界定,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将其分为两类:中介服务提供者及内容服务提供者,并将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为中介服务提供者。第二部分重点分析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立法状况:以《侵权责任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基础框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了“通知与取下”规则、“知道条款”;我国现行立法存在忽视对直接加害人责任的追究,相关概念有待厘清等问题。第三部分对美国、欧盟、加拿大、韩国等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为我国的立法的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一是支持和鼓励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将网络用户纳入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构建利益平衡机制;二是按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区别责任,“通知与取下”制度具体内容的增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与取下”制度中的地位,“知道”概念的明确等网络间接侵权责任具体制度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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