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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消费者柯某在微信朋友圈购买面膜后,因面膜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出现严重的过敏现象,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如何维护。纵观我国维权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是对弱势消费者群体最好的保护,但是就微信朋友圈购物特性是否适用消法学者意见不一;微信朋友圈不具有专属购物功能,而是主打社交功能,在社交平台上进行购物,当权益受到侵害,找不到第一责任主体经营者时,微信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因此承担责任;在管辖问题上,微信朋友圈这样一个虚拟性、依靠技术性的平台,适用怎样的管辖原则更有利于消费者保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中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研究,首先需要对微信朋友圈购物进行定义和对微信朋友圈购物特殊性进行分析,明确本文研究的对象。这样才知道为什么微信朋友圈购物需要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对其的法律保护。另外从法律关系的认定上,需要明确微信朋友圈购物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进行论文的写作。在论文整体结构上,第一部分是案情的介绍,从消费者法律保护角度分析出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三四部分是对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有如下内容:1.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在本问题中争议焦点为一部分学者赞成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适用消法,一部分反对。笔者总结归纳得出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是适用消法进行调整的,只有在真正的朋友间进行个人物品的二次转卖情况下不适用消法;2.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由于其虚拟性和实名制的不彻底性,消费者经常在消费权益被侵害后找不到第一责任主体经营者,本部分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微信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时责任形式与规则原则的分析,得出结论微信平台间接侵权,承担赔偿时是补充责任,同时就承担责任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3.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诉讼管辖的确立,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的特殊性是否适用传统管辖原则,理论上都有哪些管辖原则对传统管辖原则进行了挑战,笔者认为提出的挑战有一定的原因,微信朋友圈购物地域管辖的适用还是要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和特殊地域管辖原则中合同履行地与侵权行为地的明确来进行确定。当消费者使用微信朋友圈购物,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过程中,本篇文章对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