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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该修正案的第二条、第十一条与第十四条中规定了一种全新的制度,即刑事禁止令。根据该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鉴于禁止令制度属于全新的制度,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明确其性质、理论根据,进而明晰该制度的属性,便于其在实践中规范适用。本文围绕禁止令制度展开,开篇论述了其性质、理论根据和意义,其后将其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就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就该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全文正文分为五章,共约两万余字。第一章首先罗列了学者对于禁止令性质的不同认识,继而通过对禁令所依赖制度的不同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即禁止令属于“既是特殊化的刑罚附加监管措施,又是特殊化的缓刑附加考验规则。”并在其后论述了禁止令不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之后论述了禁止令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理论、刑罚个别化原则和行刑社会化潮流。本章的最后论述了禁止令对于我国管制制度、缓刑制度乃至资格刑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制度中的不足。第二章首先以禁令的内容为标准分别介绍了法国、德国、瑞士和美国的相关制度。之后从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性质等方面比较了各国制度的不同及其与我国禁止令制度的差异。最后通过以上比较,指出我国的制度与上述各国制度均不尽相同,具有独特的制度属性。第三章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条文展开分析。首先结合美国的相关规定界定了禁止令的适用原则与具体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人身危险性条件等。然后对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展开探讨,框定了宣告具体禁令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非刑罚原则、可行性原则、内容合法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等,并对不同禁止令类型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之后对执行禁止令的手段提出了具体设想,包括采用电子科技、引入保证人等手段。其后分析了禁止令根据其所依赖的管制与缓刑的不同具有差异化的法律后果,即分别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罚或撤销缓刑。最后论述了与禁止令相关的若干程序问题,包括禁止令不适用上诉不加刑之限制,法院在判决后不得另行宣告禁止令等。第四章就现行禁止令的局限对禁止令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由于现行禁止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笔者提出应将禁止令制度拓展适用于审前非羁押强制措施与非监禁刑等相关制度。同时,鉴于禁止令制度的发展需要,笔者建议将禁止令的宣告从判决文书中独立出来,从而为禁止令制度的发展扫清障碍。最后,笔者提出了对适用禁止令的犯罪人进行动态监管的主张,从而使禁止令的矫正及预防作用进一步落到实处。通过对禁止令的研究,本文初步明确了禁止令的性质、理论根据、适用条件、适用内容、法律后果等内容,期望本文既能为禁止令的适用设立边界,又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为今后其他学者的研究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