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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在我国逐步发展壮大。但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大而不强的特征明显:市场主体行为非理性、行业标准缺失、潜在风险不断积聚。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系统、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在此背景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全文除引言和小结外,主要内容的阐述和探讨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首先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源于政府层面和市场自律层面上规则的缺失,凸显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及比较研究。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必要性进行分析,解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当纳入监管的问题;其次,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域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则,比较、总结它们的监管模式,回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监管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首先,对我国现有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规章政策做了梳理;其次,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层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首先,基于对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反思以及私募本性、经济法视野下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建立起协力互动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即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并配之以有效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其次,从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配置、监管对象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对完善政府监管提出了建议。最后,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定位、保障自律监管权、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规则等方面对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