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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商业标识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对于企业,商业标识伴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渐积累信;对于日常公众而言,商业标识彰显出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为其选择商品和服务提供指引。所以,不管是对企业还是日常公众,商业标识都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恶意注册是指不以正当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主要包括商标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恶意”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中的核心概念,对“恶意”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判定商标恶意注册的关键。商标恶意抢注是指意图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市场声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商标抢注行为。其中,意图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就是“恶意”的具体表现。因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正当使用者和知名商标拥有者的经济和商誉损害严重,正当需求经营者商标注册困难,行政机关审查压力大大增加,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所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迫在眉睫,政府以及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同时,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此,笔者希望通过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研究,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提供相应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商业标识的概念和其包含的种类,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商标法体系中“恶意”的概念以及认定标准。其后在认定了商标法视野下“恶意”的基础上对恶意注册进行归类与分析,把商标恶意注册分成攀附商誉类和滥用权利类两种类型,从而分析了恶意注册的成因和提出现如今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上的不足。我国许多法律都借鉴于大陆法系,且欧盟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有相对完整系统的规定,本文借鉴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相关条款,分析其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为我国商标法中恶意的认定和恶意注册的规制提出建议。文章最后针对我国当下对商标恶意注册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从恶意认定入手,增加法律对恶意注册的明确规定,重点从商标申请注册阶段进行审查和规制,全面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