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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部新公约对托运人制度作出了很多重大的变革。以往的三个已经生效的国际海运公约可以说是以承运人为中心的,重点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鹿特丹规则》一改以往的国际公约中托运人不受重视的状况,对托运人投入了很大的热情和精力。《鹿特丹规则》重新规定了托运人的定义,引入了单证托运人,并且对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文从托运人出发,比较《鹿特丹规则》与以往三个公约规定的不同,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托运人制度的优劣,最后结合我国海运的实践,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一定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