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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部分六章来探讨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能源法律的基本问题。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是对制度分析范式本身的集中阐述。制度分析范式在不同学科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学科间自我封闭、自我修炼、自我欣赏的学术传统,为跨学科对话和研究架起了一座桥梁。制度分析范式作为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体,它在理论上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个人与社会或日个体与整体间的关系是具体的、有程度差异的辨证统一;它在方法论上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主张学术研究要面向真实世界,综合使用不同的方法。
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分析世界主要国家能源产业规制改革的制度变迁过程和法律实践。从一些国家的能源产业规制改革经验看,能源产业尤其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能源环节的改革是大势所趋。然而能源产业改革在各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各国改革的起点、改革的速度、改革的效果至今有很大差异,很难说市场化和自由化改革一定会导致合宜的、良好的效果,其中既有成功经验也不乏失败教训。这种世界范围的能源产业市场化改革中,关键之处就是如何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体与整体间复杂、动态的关系。
第三部分是第三章至第六章,是把制度分析范式运用到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法律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实施等能源法律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法律是一种典型的正式制度,又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作为本论文的“题眼”和窗口,关系到公共利益,它又与私人利益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就可以从更宽广的视野、深度和角度观察法律。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它本质上要求市场在能源资源的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我国的能源产业仍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际国内形势及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我国应有适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化视野的能源法律。而迄今为止,主要由于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我国在能源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结构性、内容性、配套性、协调性等方面的缺陷,已有的能源单行法也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状况。当代中国的能源立法还必须处理好一系列复杂、重大的关系,如能源与国家经济安全、能源与环境保护、能源市场取向的规制改革与公共利益维护、能源与国有企业改革、能源法律与能源战略及能源政策的关系等等。公共物品理论、路径依赖理论及制度嵌入理论分别论证了我国能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应考虑的因素,从新的角度阐明了能源法律体系的生成。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长期在西方法律理论中占有显赫地位,二者对法律价值的认识差异迥然。制度分析范式重视对法律价值的研究,试图“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制度范式下法律价值应当是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当代人与未来世代、内部性与外部性协调统一的范畴体系。我国能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三者的关系可以简要表述为:能源安全是基础,能源效率是手段,能源可持续发展是目的。
能源产业的产权制度、政府规制制度具有根本性意义。它们不仅决定了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规则,也决定了其他具体制度的基本特点,甚至决定了能源法及其制度变迁的形式和范围。能源法律应当为能源产业规制改革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法治社会也要求政府的激励性规制要有法理支撑。为此,促进性规则就与国家的现代经济职能密切相关。它通过设置某种利益诱导,来促使微观经济主体在努力地、有秩序地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作为一种客观的结果,实现了社会公益的增长,满足了社会需求。促进性规则出现在我国宪法、经济法和众多单行法律中,形成了一个“促进性规则”群和“促进型立法”群。促进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在条件假设的主体、行为模式、法律责任、使用的法律语言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性,它应该成为一类独立的法律规则。
能源法的实施是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承载的法律价值能否实现的关键。鉴于我国的法律实施现状总体上令人堪忧,已有的能源单行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将来制定的能源基本法的实施需要制度创新。但是,制度的集权与分权实施方式在设定的十项评估标准下的成本—收益比较显示二者各有优劣。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合作实施和分权治理是我国实施能源法律的一个改革方向。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效地沟通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为政府转变职能奠定一定的基础。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为无利可图的公共事业提供资金以及提供不宜由政府直接介入的公共福利等。因此,它本身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