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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主要是随着政府公共职能在一些领域的“失灵”,无法满足大众的需要,西方国家在工业化以后开始寻求政府和专门组织结合来服务大众。随后我国的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引进社会服务,并对我国广大地区的一些社会服务状况开始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中国进入改革发展的新时期,与此衍生一系列冲突和矛盾,农村地区突出表现为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农村社会服务无法满足农民的社会需求等。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新农村建设进程必将受到影响,最终会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社会组织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力量,其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决定了它能提供社会服务。相对政府而言,社会组织具有服务方式灵活多样,贴近基层民众,服务内容广泛,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其缺陷是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有限,存在志愿失灵的问题。社会组织之短正是政府之长,社会组织之长是政府之短,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各自的长处来提供社会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组织已成为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服务领域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在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社会组织平等地参与社会服务的提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为社会组织发挥其服务功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西方国家利用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做法无疑为我国社会服务的改革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对提高我国的社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应当指出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日益增多,任何一个组织单独提社会服务都是不可能的。虽然强调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但无论在发达国家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始终是社会服务的主导者,社会组织不可能替代政府提供有的服务,毕竟其服务能力和内容都是有限的,它只能对政府的服务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又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