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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增多,尤其在民商事领域中,其反响甚大。于是,人们纷纷呼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曾被我们忽视的公共利益。 法谚曾云:“没有原告,就没有审判。”整个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发展,都源于原告的诉讼行为,因此,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也不例外。同时,司法实践也告诉我们,统一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是解决我国实务中各种问题的前提条件。故此,本文将围绕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如何确定其原告资格来进行论述。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本章从基本概念入手,首先对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界定,并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及其同群体诉讼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界定,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以明确本文论述的中心。最后,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作了总体性的介绍,以使读者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 第二章: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比较研究。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目前国外能够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类型,以便为确定我国该资格的享有者提供借鉴。 第三章: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本章从当事人适格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到既判力理论,再到诉讼信托理论,通过论述现实需要对传统理论的挑战,指出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和新型理论的发展,以便从理论的角度来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第四章:对确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作为全文的写作重点,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确定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其资格的特殊性和涉案范围进行了说明。其次,确定社会团体享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其处分权问题和涉案范围进行了阐述。最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论述了暂不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由及对此缺失的救济。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