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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原则一般是指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阶层性的有机整体,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官在上命下从的关系中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在横向上检察机关互相配合。检察一体原则包括检察独立、科层式等级建构、职务调取权、职务移转权等内涵。检察一体原则在我国法律及实践中都有所体现,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存在一定障碍,检察一体原则为指导下的制度构建颇显关键。本文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来论证检察一体原则下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相关理论。 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3.26万字: 第一部分,检察一体原则概述。探讨检察一体原则的概念、内涵、一般特征、目的及法理依据。概念及内涵等是研究检察一体问题的基础和起点。 第二部分,对检察一体原则的比较法考察。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组织和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不同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相差迥异,但两大法系国家逐渐吸收借鉴加快,英美法系国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中独立、组织统一的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即领导体制的内容上向检察一体化靠近,即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上命下从的领导体制,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对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进行借鉴。 第三部分,检察一体原则与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相关理论。检察一体原则在纵向上表现为为检察系统的科层式等级建构及检察内部的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这也是检察一体原则的首要特征和检察一体原则的核心内容。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助于检察一体原则的实现并检验检察一体化的具体程度。要正确发挥检察一体原则的优势,反映检察工作的一般规律,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就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只有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才能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合力的优势,对外独立并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把检察一体原则的优势发挥到最大。目前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关系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规定过于原则性、领导指令欠缺书面化、部门一体化的现象及领导权行使路径不清晰、领导关系缺乏人事管理的内容、领导关系缺乏经费保障的支持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关系的建议。这也是检察一体原则制度构建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包括完善上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上的领导方式以及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在人事、经费方面的协调保障作用等五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