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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中国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自古就十分重视诚信无欺的品德修养,并将其躬行践履中所概括出的行为规范,视为立人立业之本。然而这些年来,在市场经济中唯利是图的利益追求冲击下,今天的中国却遭受着前所未有的严重信任危机,这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枢纽,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努力建设诚信政府,这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对政府的期待。当前,我国建设诚信政府的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政策缺乏连续性、行政许可和行政执行的不规范、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信息不公开、责任机制不健全等。这就需要在政府行政中全面贯彻和体现信赖保护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而只有保护了公民的信赖利益,才能建立诚信的政府形象。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这一原则是现代法学理念在行政法上的彰显。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地区得到了充分重视,并已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我国传统行政法上却重视不够,仅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所体现。要打造诚信政府,必须要全面的贯彻信赖保护原则。这是建立服务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需要。首先,应在立法上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以及行政救济法的完善;其次,在司法上要通过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来保障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最后,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具有真实性和明确性,并依此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撤销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