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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如火如荼进行的改革说到底就是制度革新,这种制度革新最终必然会映射到宪法这一规则的总枢纽之上,因而,在改革背景下梳理宪法的发展历程,探究宪法的发展方向是富有意义的。宪法革新应做到理论先行,为了探寻宪法革新的恰当方向,我们有必要先对过往和当下的宪法理论、宪法类型进行一番检讨,以发现其流弊和不足。 事实上,自古至今,人类社会总存在某种形式的宪法,古代人有古代人的宪法,现代人有现代人的宪法,只不过现代人的宪法与古代人的宪法风格迥异罢了。古代人的宪法是以自然共同体为逻辑起点,以宗教和伦理为本位,以实现共同体的心灵合一的团结为价值取向,因而,我们将古代人的宪法称为古典心灵宪法;现代人的宪法则是以独立、先在、自利的个体为逻辑起点,以“契约”为联合纽带,以个体自由为价值取向,因而,我们将现代人的宪法称作现代契约宪法。 无论是古典心灵宪法抑或是现代契约宪法均是不完美的,均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方面,古典心灵宪法虽追求和乐融融的人类团结,但却没有安顿好人的理性意志,从而产生了从身体到心灵的彻头彻尾的压制;另一方面,现代契约宪法虽旨在实现个体的自由,但却没有安顿好人的道德情感,无助于破解社会固化、分化、排斥及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冷漠等现象。有基于此,无论是古典心灵宪法抑或是现代契约宪法,均不能成为理想的宪法。 理想的宪法应与人最为切近,并能反映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均蕴含在人的共在关系中,即人的主体性和共在性,人的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的相互交融之中。社会正义与人的共在关系是相互关联的,共在关系作为一种普遍的人类关系,特别适合进行社会化的思考,因而,社会正义也就蕴含在了人的共在关系之中。所谓社会正义就是一种在社会上受到公正对待的感觉,这种受公正对待的感觉源自人的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的双重可接受性,也即来自人的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