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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之后,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牵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也由国务院正式印发。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分类分层推进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和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等主要措施。在这之后,全国国有企业开始集中推行混合所有制,利用股票、产权等多个市场,盘活存量股权,激发企业活力。在这过程中,混合所有制的相关问题,例如是否“混”就能解决国有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混”的范围、深度和渠道怎样把握,把握的原则又各是什么,不断被提出和讨论。并且,由于这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央企业群体首次作为主角站到了改革的聚光灯下,承受来自各界的质疑和审视,有鉴于此,回答上述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命题是: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控制权。为阐述这一命题,本文梳理了企业理论、所有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控制权理论、企业集团及母子公司治理理论、国有企业治理理论之后,建立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框架,具体是:以控制权为研究核心,以中央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以股权为控制权根本来源,以董事会治理为控制权实现渠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研究控制权的根本目的。以控制权为研究核心,本文结合实证和案例的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层面,研究控制权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作为未来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参考;在集团层面,用相关案例,来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渠道、途径以及风险。在中央企业功能分类方面,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评价中央企业公司治理优劣,其标准应该看控制权水平是否满足公司设立初衷及经营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把中央企业分作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对于商业一类企业,控制权水平应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于商业二类企业,控制权水平应能保障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对于公益类企业,控制权水平应以吸引社会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激发企业活力为目标。以股权为控制权根本来源。从实证看,中央企业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普遍呈现出股权较为集中的特点,因此,本文在实证部分选择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两权分离度(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等体现股权集中情况的变量,作为控制权研究变量。以董事会治理为控制权实现渠道。从根本上说,控制权就是选择董事会成员的权利;由于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控制权也就是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能力。本文在实证部分选择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人兼任等指标,作为控制权研究变量。在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研究控制权的根本目的方面,本文在实证部分选取中央企业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尽管其大股东包含商业一类、二类中央企业,但作为上市公司,其基本任务是平等地对全体股东负责。这些央企上市公司体现的是商业一类企业的特征,即控制权水平应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从长远来看,现代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应是根本目标。因此,尽管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体现出价值最大化与控制权水平弱相关的特点,本文仍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研究控制权的根本目的,以此研究央企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未来集团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参考。经过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从中国改革历程来看,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市场力量驱动下,企业控制权从具有支配地位的国有资本向更加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非国有资本逐渐让渡的过程。二、近十年以来,中国A股上市公司正在向股权分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仍存在着股权过分向第一大股东集中的问题;中央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管理层持股改革在中央企业中还未大规模开展;独立董事尚未达到相关制度设计期望的作用。三、在中央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市场价值对控制权的弹性较为敏感。放松控制权的改革努力,大到切实让出股权,小到实施管理层持股,都获得了市场的积极认可。在这一阶段,控制权改革带来的收益较大。四、推行混合所有制,需要同时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体系,给社会资本平等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