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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而证明标准问题又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关键和灵魂问题。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再完备的法律都是一纸空谈,无法适用。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正如同一个灯塔,指引着诉讼的方向,采用何种证明标准,直接影响到整个诉讼机制的功能和运行。因此,对证明标准领域研究的价值体现了对证据法内在生命的支撑,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但无可否认的是,证明标准问题又是一个极难准确把握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领域,建立在其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以及基础理论的前提上,学者们一直将证明标准作为诉讼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予以重点研究,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亦或是司法实践领域都已经取得了诸多积极的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和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标准,对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近年兴起的跨学科的统一证据法学的研究,更是对于系统和深化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相比较而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现状令人尴尬,学界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思考与论证均略显轻率与单薄,基本上是随着民事与刑事的研究成果亦步亦趋,尚处于初步阶段,相关学术成果数量也非常少。在大部分论述证明标准的著作中,甚至都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附带品而简要介绍的。但毫无疑问的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独特的背景资源和独有属性,无论是从其基本的性质目的、价值取向与目标模式,还是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等,都表现出与民事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巨大的差异,理应也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重点。因此,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为核心,从总结、梳理、厘清诉讼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内涵出发,主要以比较的形式分析、凸显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性,总结和梳理构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构建原则,设计克服其自身缺陷的路径方式,同时阐释其内在逻辑性。本文第一章从绪论中提出问题的回应开始,对诉讼证明标准自身的基础理论进行反思并总结启示。针对当前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困惑与危机,本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学界对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属性未能有一个清醒、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本文认为,意图设计和追求一个完全客观具体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是对于证明标准的误解和不切实际的奢望。客观性与主观性、灵活性与统一性、模糊性和可检测性的统一才是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裁判者如何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自由心证进而形成可被接受的判断,方为诉讼证明标准形成的真实过程。因此,承认且直面诉讼证明标准的主观性、灵活性和模糊性,消除对主观主义、自由心证以及模糊论的误解,建立一套科学的心证形成系统,才是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出路之所在。本章还研究总结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特性。在总结和反思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立法以及实践状况后,对比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重点总结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动态化;证明主体的确定性与审查对象的特殊性;权力配置与审查形式的层次性;突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特点;特殊的关联和配套制度等。这些特点是我们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出发点。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证明标准的理论和实践情况,并对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横向比较。正是因为两大法系在诉讼性质、价值取向、诉讼模式、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特点、关联制度、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导致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也呈现出了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当今两大法系又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有融合和贯通的趋势。这些域外经验无疑给我们诸多启示。第三章研究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所以值得特别研究,之所以表现出与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很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其决定或影响的因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首先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必须要超越自身框架进行思考,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动态演进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利制衡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审性特点,进而要求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并考虑到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司法审查原则问题。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天然交融的制度,两者如何科学衔接成为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其次,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行政诉讼的目的和性质是构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出发点,多元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制度目标和方向;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是一个“标准”面临的特有难题,而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包括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特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殊的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的限制制度等)也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处在一个特殊的运行空间内。最后,本文还特别提出了诉讼文化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巨大影响,无论是理论研究亦或是制度构建以及运行方式,都不能离开当下的中国语境。第四章主要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原则。在以上的研究和考量因素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原则:多元化基础上的统一性,即在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基础之上,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科学衔接,形成统一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在行政程序中,本文主张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的模式设定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模式。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统一适用的基础上,以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作为适用切入点,考虑到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法院对法律问题的专长、依法行政的需要等因素,对于法律问题应当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考虑到司法权的自我谦抑及其对行政权的尊重;行政诉讼性质及其复审性、相对性的特点;经济性效率性等优势,对与事实问题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本章最后还针对两个典型案例做了诉讼证明标准方面的案例解析。第五章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自身局限性与克服路径。本文认为科学可行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所以一直难以确立,即在于立法者意图单独赋予其过多“不能承受之重”的任务,理性正视自身不足,才能抛开各种不必要的负担。而引入系统论的研究成果,跳出证明标准制度的自我藩篱,以系统的思维建立一个科学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体系,是克服其自身局限性的有效途径。例如证明责任制度、判决理由制度、证明标准的判例指导制度、司法推定制度等配套制度,以及审判公开制度、证据裁判制度、上诉和再审制度,乃至司法独立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等链接制度等等。只有这些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够弥补各自的缺陷,达到“正和博弈”的最佳效果,诉讼证明标准才不至于被当做是理想中的“乌托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