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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的出台表明了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为了实现与其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进行了修改。在“法法衔接”中,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探讨二者之间的衔接便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监察法》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此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创设。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不仅反映了监察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是打击腐败犯罪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都能产生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如果二者衔接不畅,不仅会给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影响监察体制改革进程。
文章第一部分先论述了监察留置措施的内涵、其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以及二者衔接的意义。对于监察留置措施的性质,学术界存在“新型权力说”、“刑事措施说”、“‘两规’措施说”、“双重权力说”等理论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但基于适用对象、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的不同,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只有明晰了二者的法律性质,才能更好的探讨二者的衔接问题。接着,文章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共同出发探讨了两种措施衔接的现状,即对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监察留置措施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整个过程进行梳理,包括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两种程序之间的“交接”、衔接过程中对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以及两种措施之间的程序回转。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的分析,监察留置措施在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过程中,存在着监察留置措施具有封闭性、二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先行拘留定位以及采用强制措施标准不明确、立法对程序回转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最后,笔者建议通过加强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监督制约、缓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先行拘留的性质地位等一系列措施解决二者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以促进二者更好的协调与衔接。
《监察法》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此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创设。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不仅反映了监察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是打击腐败犯罪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都能产生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如果二者衔接不畅,不仅会给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影响监察体制改革进程。
文章第一部分先论述了监察留置措施的内涵、其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以及二者衔接的意义。对于监察留置措施的性质,学术界存在“新型权力说”、“刑事措施说”、“‘两规’措施说”、“双重权力说”等理论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但基于适用对象、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的不同,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只有明晰了二者的法律性质,才能更好的探讨二者的衔接问题。接着,文章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共同出发探讨了两种措施衔接的现状,即对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监察留置措施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整个过程进行梳理,包括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两种程序之间的“交接”、衔接过程中对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以及两种措施之间的程序回转。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的分析,监察留置措施在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过程中,存在着监察留置措施具有封闭性、二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先行拘留定位以及采用强制措施标准不明确、立法对程序回转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最后,笔者建议通过加强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监督制约、缓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先行拘留的性质地位等一系列措施解决二者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以促进二者更好的协调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