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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核心,对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至第190条对此作了规定。这对于错误裁判的纠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单一性难以达到社会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法制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对滞后的制度进行完善,才能更有效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苏联、法国、英国、美国等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有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方式体系。各国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虽然不同,但监督方式存在着共性。鉴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立法相对成熟,因此应当吸取国外立法的精华,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方式。笔者在查阅国内外大量资料的前提下,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就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提出了构想。本文首先就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就概念而言,概念的清晰可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特征及性质明确。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是指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形式。它具有法定性、主动性、非终局性和体系性的特点。其次笔者对苏联、法国、英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进行了考察及分析。再次笔者考察了抗诉、检察建议和民事公诉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希望找到问题的结症,以便未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最后是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如何完善的几点思考,通过针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