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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科技的广泛运用和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监督过失”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加大。而我国刑法领域的过失理论仅仅适用于“直接过失”,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和过失行为之间都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监督过失"这种间接过失却无法涵盖。笔者拟借鉴日本的新·新过失理论,通过五个部分考察监督过失的犯罪化: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列举近几年来发生在我国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性事故,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处于监督者地位的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督义务。第二部分是监督过失的概述。这部分首先考究了监督的含义,然后又分析了监督过失,最后比较分析了监督过失和业务过失的关系。第三部分是监督过失犯罪化的土壤。笔者拟通过考察监督过失的理论依据,现实需求和司法实践来论证监督过失的犯罪化。在理论依据这部分,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随后着重阐述了新·新过失理论对监督过失的理论指导作用;在现实需求这一部分,笔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分析了发生在中日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所伴随的重大灾害性事故,从而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引进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这一部分,笔者同样介绍了发生在日本的“监督过失判例”和发生在我国的运用其他刑法条文(例如玩忽职守)来解决“监督过失行为”的判例,通过案例的一致性和判决的非一致性来论证我国有必要直接适用“监督过失罪”来处理监督过失行为。第四部分是监督过失罪的犯罪构成。这一部分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监督过失犯罪主体,主要分析了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范围及其确定原则、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其二是监督过失的行为,笔者通过过失行为来引入监督过失行为,并就监督过失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做了着重说明;其三是监督过失中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比如监督过失犯罪,不应固守哲学上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在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行为、被监督者的直接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两两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第五部分是监督过失犯罪化的制度设计。这一部分笔者首先研究了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中适用的可能性及条件;随后笔者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刑法的效益原则三个方面论证了监督过失犯罪化的限制,避免了监督过失犯罪化后打击面过宽的弊端;最后笔者着重谈了关于监督过失犯罪化的立法建议,包括监督过失犯罪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