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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但对其研究主要表现在管理学领域、经济学领域和物流学领域,其在法律领域受到了冷遇。第三方物流将传统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货运代理等多种角色融合在一起,超出了任何一部单一法律调整的范围。而我国无专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由此导致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存在混乱和不确定性,不利于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因此,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是当务之急。第三方物流是相对于自营物流(卖方物流和买方物流)而言的,是由社会化的专业物流企业按照物流需求方的要求所进行的物流活动。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经营者即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指能够提供系统的、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者,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其与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等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宜被赋予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为合同物流经营人,对物流服务需求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在不同的责任制形式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物流服务需求方即委托方的责任承担不同。同时,基于不同的责任形式,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对委托方承担责任后向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也各有特点。在网状责任制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如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与其对委托方的责任承担是一致的。在统一责任制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如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在某些情况下就具有了不确定性。本文在赋予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独立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讨论了不同责任制形式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委托方的责任及对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问题,试图明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