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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罪犯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服刑罪犯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受刑人。罪犯在服刑期间,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民事权利尤其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譬如服刑期间结婚、离婚及对子女监护的权利等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由于相关法理缺失,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罪犯婚姻权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从学理角度对此加以探讨和研究。
2004年3月29日民政部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确认罪犯享有结婚的权利,是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服刑罪犯享有结婚的权利,罪犯的结婚申请数量增加。但由于《意见》没有就如何操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意见》要求,服刑罪犯申请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监狱对重刑犯实行严格管理,造成监狱在处理罪犯结婚问题上的意见不统一,引发了公众的怀疑和争论,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认识的模糊。此外,该意见仅仅明确了罪犯的结婚权,罪犯是否应当享有生育权和同居权,也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探讨,以完善对罪犯婚姻权的保护。
本文第一章从研究自然人婚姻权的本质入手,明确自然人的婚姻权是其基本人权,通过探讨罪犯的婚姻权及其法律特征,揭示了罪犯婚姻权的特殊性,并以此作为论文研究的逻辑原点;第二章评析了法学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的各种观点,分析了我国目前对罪犯婚姻权的立法现状和行使现状,研究了罪犯婚姻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罪犯结婚权、离婚权、同居权、生育权等的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三章分析了罪犯婚姻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罪犯婚姻权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