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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古老而又常见的犯罪之一,也是一种严重犯罪,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性意思自治权。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大大加深,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都在慢慢发生变化,强奸犯罪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新特点和新形式,打破了传统强奸罪的调整范围。
我国传统强奸罪的立法比较粗糙,罪名不够清晰,罪状过于简单不能概括全貌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奸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女性主体地位的缺失和丈夫的主体地位的规定不够明确;强奸罪的客体和对象界定欠妥当,客体过于局限,未能保护所有公民的性意思自治权,对象将成年男性完全排除在外,男性儿童的性权利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卖淫幼女的性权利保障力度过轻;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受到质疑性交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及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强制性交行为规制缺失等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普通强奸罪间接故意的缺失和奸淫幼女明知要件的理论争议。
我国强奸罪立法完善方面,应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以更好的服务我国的司法实践。明确强奸罪的主体范围,增设强奸罪的女性主体,肯定丈夫的主体地位;明确强奸罪中的“性交”形式,列举强奸罪中的行为手段,进一步突出强奸罪的定义;明确强奸罪的客体与男性对象,加强男性儿童性权利的保障,将卖淫幼女纳入强奸(奸淫幼女)罪之对象等等。此外,适当增加本罪的酌定情节也是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