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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简称CCP,亦被称之为“共同对手方”)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采用的一项清算机制,其历史可追溯到1892年纽约股票交易所清算中心的建立。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定义,“中央对手方”系指“将其自身置于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中的合约各方之间,充当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并同时确保未履行合约得以履行的机构”。虽然“中央对手方”机制亦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但鉴于其重要性,一些国际机构,包括许多金融发达国家均将之列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一。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中央对手方”机制能否起到人们所预期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完备的法律体系下,“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法律确定性才能得以保障。比如,是否存在“中央对手方”介入的法律基础、净额结算的法律效力、会员制度的有效性、担保权利的确定性等,都将直接影响到“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正常运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应成为加强包括“中央对手方”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出于这方面的考量,本文对“中央对手方”赖以正常运作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比较了世界主要金融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除了加强配套法律基础建设之外,建立有效的涉“中央对手方”监管机制,应是“中央对手方”机制建设中的又一项重点。当“中央对手方”充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并将不同的交易对手方风险积聚于一身时,其对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重要地位便显现了出来。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消弭系统性风险,对“中央对手方”进行全方位监管,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必然选择。通过比较各国现有的涉“中央对手方”监管机制,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各国监管者的最终目的大体相同,但对于“中央对手方”的监管模式及监管规则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不同。通常来说,涉“中央对手方”监管架构及规则的制订是各国立法者与监管者主权范围内的职责,而这恰恰是造成上述不同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但与此同时,一些国际组织的介入使得各国对于“中央对手方”的监管规则逐步趋向统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国际组织所制订的规则并没有当然的强制性,但当其被纳入到一国国内的涉“中央对手方”法律规则体系中时,其在该国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各国在“中央对手方”监管方面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极有可能给“中央对手方”的跨国经营带来潜在的监管冲突。由于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关联性,仅限于国内、不包含任何涉外因素的“中央对手方”服务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涉“中央对手方”的跨国监管亦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常态。通常情况下,一国的监管立法都是通过特定的联结点使本国的监管规则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特定的“中央对手方”。而当不同国家或地区涉“中央对手方”监管的联结点发生重叠时,对特定“中央对手方”的监管冲突便由此形成。为了消弭涉“中央对手方”跨国监管冲突,防止因市场割裂而给市场主体带来的不便;更为了压缩监管套利的空间,国际社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一方面,许多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制定“中央对手方”监管的国际规则,力争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监管统一;另一方面,相关国家通过“替代性监管”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让渡本国的监管权限,以此作为化解跨国监管冲突的有效途径。但由于这些方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故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涉“中央对手方”跨国监管冲突。由此,建立涉“中央对手方”全球统一监管机制,便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最有效路径之一。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为化解“中央对手方”国别监管所产生的监管套利与市场割裂,构建涉“中央对手方”全球统一监管框架,有着充分的应然性可言。从长远来看,通过建立涉“中央对手方”全球监管组织,将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国别监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当前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所作的各项工作,又使这一构想存在较大的可行性空间。因此,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创设这一国际监管组织,应当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中央对手方”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是无法否认的,但我国目前的涉“中央对手方”机制制度规范与监管显然无法满足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列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下的重要目标之一。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中央对手方”,正是这样一个对金融市场有着重要意义的稳定阀和加速器。为了能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并确保其稳健运行,必要的监管制度与法制保障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内容之一。为此,相关各方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行动和措施,推进我国涉“中央对手方”机制制度规范和监管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