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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众理财观念的提升和我国银行业前景的持续良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投资理财。民众的需要是理财市场爆发的驱动基础,商业银行较早推出的相关业务就是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业务丰富了金融产品的供给,满足了大众的资金配置需求,有力的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为了迎合大众的需求,不断对理财业务更新换代,使理财业务的范围更加广泛,适用性也更强。不同类型的理财业务增加了消费者对不同的理财需求的选择性,也为消费者提高财产收益提供了便利。虽然理财业务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且越来越规范化,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银行理财业务缺少规范化、理财业务中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不足、信息披露制度未充分贯彻等,故此无法实现“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尤其是在理财方式上,消费者倾向于办理银行具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业务,在选择产品时更重视收益率,而淡化理财的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用格式条款转嫁风险等行为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除此之外,我国对理财业务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等多方面还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混乱,产品参差不齐,理财业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危机之中。2018年9月26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从理财业务的分类、规则、风险,监督等方面做出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产品性质相对应的制度,同时对银行业的监督和职责做出规定。但该管理办法其中条文多是对银行的审慎运行所做出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内容并未做出重点要求。因此,在银行理财业务中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依然存在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概述。首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接着提出理财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内容,最后提出对理财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包括立法保护不足,司法程序保护欠缺,行政监督管理缺失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困难等。指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立法上存在不足,没有对消费者权益做出详尽的规定;司法上忽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执法上,由于理财业务中消费者与银行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过于单一,导致此类纠纷实践中难以解决。此外,从产品角度看,银行理财产品自身设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且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启示。重点介绍英、美、日三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通过分析认为,以下几点对我国今后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作用:首先,建立完善的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其次,设立专业的银行理财业务消费者保护机构;再次,建立健全的银行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立法方面,完善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明确消费者权利和商业银行相关义务;在司法方面,根据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如加强理财产品销售区录音录像监控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在执法方面,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