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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用工模式的蓬勃发展,灵活用工和传统劳动相结合,使得劳动关系显现出非标准化和多元化的特征。本文以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行业为例,搜集现有司法实践中与网络主播相关的司法案件,发现这一新的用工模式不仅符合了直播平台的用工需要和控制用人成本的需求,也满足了网络主播对独立和自由工作和灵活就业的渴望。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模式、员工管理方式和酬薪支付方式相比于传统行业更加灵活和多元化,这都对现有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和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立法层面的基本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裁判依据,由于《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抽象化,不同省市或同一省市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基于各自的理解,作出的裁判结果差别较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关乎劳动法所确立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范围,劳动法的制定意在构建和维护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已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用来认定网络主播行业中的用工关系,如果司法实务中适用死板,则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目的,把网络主播这类随经济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型用工关系排除在劳动法所能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网络主播这类劳动者核心利益的保护。如何正确认定网络主播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应深入分析网络主播行业的用工特点,挖掘其与传统工厂用工模式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建立契约化强弱的理论分析框架,将已有的各类劳动关系进行分类,筛选出可适用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保护的类型,为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中倾斜保护网络主播这一劳动者提供理论支持。在具体个案的认定中,改变原有抽象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对涉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分析,将劳动关系认定的各类要件具体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革新认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司法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平衡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主播的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