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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陈述泛滥、信息披露制度被严重扭曲的证券市场中,律师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的重要关口,已经越来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在一系列虚假陈述案件曝光以后,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么多的律师参与虚假陈述?经过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现象的深入研究,笔者深刻认识到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律师法律责任不明确,尤其是民事责任缺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成本太低。同时,律师在虚假陈述中缺乏明确的专家职责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完善律师在信息披露中的专家职责,无论是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规范律师证券执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文通过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经验,重点探讨了建立健全律师在信息披露中的专家职责及其违反专家职责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并客观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部分介绍了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文章从律师证券执业及其定性入手,将律师定性为专家。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律师在证券执业中的专家职责。由于我国的律师专家职责规定的不尽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当律师发现委托人可能进行虚假陈述或已经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没有作出规定。而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相关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是在安然事件后美国新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和证监会律师专家责任新规则。只有明确律师的专家职责,才能进一步论证律师的民事责任,因为律师要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违反专家职责为基础的。 第二部分探讨了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笔者介绍了各国对于民事责任性质的几种主流观点,即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第三责任说。通过对三者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合同责任由于有其相对性的局限性,不利于充分保证投资者权益。而传统的侵权责任又由于要求投资者证明律师有过错,而使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至于第三责任说,由于其仅仅是对传统侵权责任的拓展,因而没有必要独立存在。为此,笔者仍然采用侵权责任理论,通过对传统侵权⑧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 THESIS责任理论的拓展,即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度,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来完善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 第三部分阐述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其中重点介绍了因果关系的证明与归责原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笔者首先介绍了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通过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度,即只要投资者能证明其对市场信息的合理信赖,据此再推定损失因果关系成立,把损失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律师。在归责原则上仍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实行的过错推定。 第四部分论述了律师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探讨了律师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律师与其他民事责任主体责任的分担以及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制度。 最后在本文的研究结沦综述部分,笔者总揽全文,提纲掣领地归纳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