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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司法实践过程中,信息公开类案件逐渐增多,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政府信息”这一概念的研究与讨论有加无已。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中,通过《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信息的构包含,政府信息的产生主体、履行职责的方式、制作或者获取的性质、以一定形式记录与保存载体的形式四方面的因素,这四点是司法实践中界定政府信息关键因素,是信息公开制度理论架构建立的基础。该文重点研究对于政府信息这一基本概念构成与认定方式,构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