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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必守”顾名思义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义务履行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全面履行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稳定。市场经济倡导“契约必守”除自身良性发展需求之外,诚实守信等道德因素也蕴含其中。但原则之下必有例外,情势变更原则便是“契约必守”的例外性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寻求解决合同纠纷,但未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多不愿意同意对方的提议,在通过协商或者变更合同仍不能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下,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例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条件、行使规则以及法律后果规定均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不明确的规定事项进行梳理。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契约必守”和情势变更原则从不同的侧面保障了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未来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物联网为基础带动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在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外界不确定因素对合同的影响是必然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纠纷无法避免。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分别就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特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条件、行使规则、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全文共有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特征,指出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其法定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诉权。此外,本章还介绍了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和其他类型解除权的区别,以及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争议、行使规则存在困境以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第三部分:提及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行使规则,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主体,提起期限以及合同解除的时间进行了分析。在探讨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路径方面,着重论述了可协商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义务,应为诉讼或者仲裁解除合同的前置性程序,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请求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部分:关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律后果部分,首先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后,对受不利影响当事人的损失,未受不利影响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摊损失。其次,在合同解除后对解除之前已经部分履行过的合同,应当区分是继续性合同还是非继续性合同来判断合同溯及力。最后,对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部分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应当由未受不利影响当事人与受不利影响当事人共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