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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简单商品经济前提和基础的罗马法所有权制度不是一朝形成的,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历程。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学家对其作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在古罗马的早期,所有权与占有并不严格区分,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使得对基于各种不同权源的占有的分类保护成为现实的需要。于此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在罗马法中存在着市民法所有权、大法官法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与行省土地所有权。各种所有权都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此种情况不适合统一的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所有权之间的差别逐渐消失,它们之间的共性经过后世注释法学家的注释归纳后,形成了统一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主体范围的扩大使得罗马法所有权从家长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客体的范围的扩大使得物的“归属感”增强,从而使罗马法的所有权取得了对世效力。然而对世效力并非绝对,在罗马法中也存在着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社会化的所有权观念已现端倪。在罗马法中存在着罗马法所权的不同取得方式,与不同的主体与不同的客体相适应。此种种繁琐的情况与古罗马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状况不相适应,适应此经济形势,市民法的取得方式逐渐成为不动产等价值较大的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万民法的取得方式成为动产等价值较小的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诞生,预示着一个崭新的权利时代的到来。罗马法所有权固有的特点使其具有适应后世商品经济社会的内在特性。后世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以其商品经济社会的内在要求,使得罗马法获得了极大传播。虽然日尔曼民族的入侵导致了罗马帝国衰落,然而罗马法所有权制度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日尔曼固有习惯法由于其浅陋的特点并不能适应后世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日尔曼的固有习惯法未能抵挡住罗马法的入侵。罗马法所有权制度在经历了与中世纪封臣封土制此消彼长的斗争并伴随着封臣封土制的衰落,经历了中世纪至近代城市的自治斗争并且随着城市的独立运动与王权的衰落,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并伴随着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的形成,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9世纪得以全面的勃兴。 近代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权以绝对不可侵性、绝对自由性、绝对优越性为其基本原则,这为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向往已久的价值模式,伴随着近代经济自由主义的提出,绝对的私人所有权在近代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支系的个人所有权所支配的领域上达天空无限高处,下达地层无穷深处。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所有物进行任何处分,而私毫不顾及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权利的限制。在此种情形下,社会化的所有权理论呼之欲出,以德国为代表大陆法系支系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制定了社会化的所有权制度。所有权的社会化是对绝对的私人所有权的弊端的娇正,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所有权的绝对性这一所有权制度的根本原则。直到今天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及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仍是各国民法坚持的基本原则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