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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排在世界的第一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的递增与公民的交通安全素质相对较低之间形成巨大矛盾,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和处理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日趋加大,因此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范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均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也成为现阶段法律工作的热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以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通过法律平台达到一种法律关系的平衡,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和健全。近几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也进一步明确。但是,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复杂化而又与民事责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且根据实际情况表现的千差万别。本文从交通责任主体的多元化问题入手,对现阶段处理交通事故中理论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进行论证,提出了民事赔偿责任在赔偿主体之间如何划分和分配的问题,重点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差异性、机动车实际支配与控制者的复杂性,保险公司依法介入赔偿责任的赔偿机制问题、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性问题以及赔偿责任在所有赔偿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论述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