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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活动复杂多变,交易过程要求便捷高效及维护交易安全等,致使商法在价值取向及制度设计上都与民事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区别。商事代理,在延伸商事活动参与人的法律人格以及缩减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上都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在国内商事交易乃至国际贸易活动中都得到广泛应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有成文商法典并设专章来规定商事代理制度,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代理理论及法规也自成体系。而我国至今没有商事代理制度,在实践中处理商事代理活动采用民事代理规则予以规制,不仅忽略了商事代理的特征也存在间接代理的法律漏洞,影响商事代理活动的发展。因此,本文试图在构建商事代理制度上做一定的探索。除导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大陆民事代理之介绍。介绍大陆法系民事代理概念、构成及本质,通过对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突出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代理中的重要地位及立法空白的遗憾。在对大陆法系民事代理理论分析中,肯定“委任”与“授权”相分离理论对于研究代理关系的重要性,并论证将“区别论”与“等同论”总结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对立代理理论基础的误区。第二部分:大陆商事代理之分析。从大陆法系商事代理概念出发,介绍其与民事代理相区别的四大特征,即主体具备商人资格、不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为必要、代理权发生具有唯一性以及营利性本质,并列举出各个特征在商法中的立法表现,以说明商事代理制度亟待构建。第三部分:大陆商事代理与英美法系代理对比及我国商事代理现状分析。通过强调形式主义的大陆商事代理与偏重实质主义的英美法系代理相比较,本文指出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对商事代理构建的重要性,以及英美法系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的重要性。其次,本文通过对现实案例分析及立法现状分析,指出由于制度欠缺给商事代理活动带来极大阻碍。第四部分: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在确立折衷的立法态度及商事代理原则后,本文主张在民法通则之代理一章重新整理代理的概念,认可间接代理的法律地位,并在该章下加入有关商事代理的概念和原则做概括性指导。另外,在借鉴英美法系代理制度中,本文建议理论不变制度借鉴,并相应地协调我国代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