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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无异于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作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重中之重,证据制度的发展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在诸多有关证据的问题中,瑕疵证据近年来进入了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研究眼光之中并很快成为热点问题。如何看待和解决瑕疵证据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瑕疵证据是指侦察、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用不正当方法收集的,用以确定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看法,目前经历了两个时期,一个时期是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学者对于如何对待瑕疵证据提出了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以及转化说等观点;而在两个《证据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之后,争论方才告一段落。对于瑕疵证据立法者基本上持积极态度,倾向于承认和吸收具有瑕疵特征的证据。法律文件明确指出,面临瑕疵证据出现的情况,需要合理解释和补正。但是如何进行解释和补正,由于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原因,产生了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立法理解偏差,辩方手段滥用,凡证据都要补正或者解释,侦查人员思维僵化或者不愿补正、解释,同时公诉人追求高效以及法官缺乏动因;在客观上,严峻的司法现状、瑕疵证据的存在缺乏土壤以及打击犯罪与程序法定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瑕疵证据面临的尴尬。面对这种情况,司法人员在实践当中难免产生难以辨别瑕疵证、程序缺失从而不进行补正或者解释、补正范围狭窄、对象不明确多次补正、不能有效补正以及解释肤浅,不能消除合理怀疑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要坚持明确的原则,例如:分清事实与瑕疵证据之间关系、将“以证质证”作为根本原则同时适度放宽证明标准;同时还针对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所处的刑事程序的特点,提出了具体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求得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更妥善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