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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均在民法典中作出了精巧的设计。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民法典至今尚未出台,现有的法律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尚显粗糙,使得学界对于诸多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选取四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客体、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一部分主要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从时效的起源引出“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两个概念,指出了两个概念的同源特点,并对两个概念在我国法律演进中的使用状况进行了考证。然后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对比,指出“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两个概念的相近性,同时又有其不同之处。随后阐述学界对“诉讼时效”概念和“消灭时效”概念的质疑意见,并阐述了部分学者因此而提出的新概念。最后,笔者通过综合分析,得出了我国当前使用“诉讼时效”概念更为合理的结论,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第二部分主要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诉讼时效客体进行了分析。本节首先对确定诉讼时效客体的两个先决问题,即时间和空间问题进行了界定。其次,笔者从各国的立法模式角度对客体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今主要存在两大潮流,即诉权说和请求权说,同时又对这两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两者殊途同归的关系。再次,笔者从私权的划分角度分析,指出诉讼时效的客体只能是请求权。最后,笔者用大量的篇幅,创新性地从权利的相互关系这一独特角度对诉讼时效的客体进行了分析,层层深入,最终得出诉讼时效客体应为救济权请求权的独特结论,并对排除情形进行了列举。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了我国今后的立法方向。第三部分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各国立法和普通诉讼时效的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我国法律中所设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偏短。那么,应该如何合理设置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笔者随后对影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定的因素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这一问题的发展规律,指出了合理设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方法。最后,笔者并未如其他学者一样,刚性地提出有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意见,而是提出了如何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方法。第四部分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问题进行了探究。本节首先指出诉讼时效的效力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即诉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和实体权利消灭说。然后分别分析了三种学说的不合理性。最后,笔者通过综合比较,得出抗辩权发生说比较合理的结论,并阐述了自己理由,同时指出了我国今后立法的方向。本文在分析每个问题的同时,尽量剖析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