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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及药害事件层出不穷、频现报端。如: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严重影响的“二恶英”、“甲氨蝶呤”、“齐二药”、“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等。这些食害、药害事件直接威胁到了公民的日常饮食、用药安全,使不少民众“谈食色变”、“谈药色变”,甚至丧失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基本社会信赖。每当此类重大安全事件曝光后,在道德谴责及法律惩处之舆,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食品、药品行政监管相对缺位的尴尬现状。如何加强对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查处各类危害公众饮食健康、用药安全的违法行为,防止食害、药害事件危及正常的公共卫生秩序、避免造成公众巨大的心理恐慌,乃至爆发重大的公共危机,已经成为摆在我国立法部门以及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面前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所广泛采用,藉以预防及制止危害行为发生的行政执法手段,其在贯彻、推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预防、制止、保障、促进等功能价值,较之作为“事后处置”手段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而言,具有明显的结果优势。通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强制措施的制度体系,合理完善各项实施环节,对于切实发挥行政强制措施之应有功效、彰显其“无限正义”之价值、保障公民饮食用药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都具有终极性的社会意义。然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后盾,限制公民权利为代价的社会公共秩序管理手段,其在追求社会秩序管控效率的同时,却有着自我扩张的必然性。一方面,该特性使其不可避免地会与相对人固有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发生直接的冲突与矛盾;而另一方面,在令行禁止、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相对人正当权益亦应成为行政强制措施运用的另一重重要价值。因此,只有将行政强制措施牢固地驾驭在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才可以在上述貌似彼此冲突的两种价值之间取得博弈的平衡,使得行政强制措施最终能够实现固有的双重价值。有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运用过程中必然会交织着“维护行政效率”与“保障合法权益(乃至人权)”之矛盾状况,故本文在整体把握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执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选取了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监管实践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深入的系统性分析。笔者通过对一线执法现状开展实地调研,掌握了大量丰富、多样的实证性材料,并以此为基础针对我国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在重点剖析“当发生食品、药品重大突发事件时,现有法定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应对”,“现行法律规范是否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运用的主体、权限、程序及方式”,“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等核心问题的同时,还着重从“规范分析”、“法理架构”、“实践操作”、“后续措施保障”等若干层面,对完善及健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有益探索。最终,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行政强制措施——这种具有双重价值的特殊权力始终运行在行政法治的终极轨道上,做出自己的点滴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