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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会管理、适应国家职能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刑法结构的需要,我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进程进行了加快。现行刑法中有大量的行政犯罪,近几年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也明显带有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色彩,使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朝着入罪数量快速增加、领域逐步扩大、门槛逐渐降低的方向发展。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有效的解决了部分社会问题,由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标准模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系列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案件,引发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不满。本文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进行解读分析,在肯定的基础之上,提出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进行合理限制的观点。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相关概念和现状进行概述。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主要侧重于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通过刑法修正案与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对比,总结出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数量由少变多、涉及领域由相对集中变为逐渐扩散、入罪门槛由相对严格到逐渐降低的变化。第二部分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进行评析。一方面随着行政管理不断加强,行政犯的法益危害性越来越明显,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可以适应国家职能的发展,有效加强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扩张是对刑法功能和定位的挑战,而且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困难的情况,经济活动中该类违法行为尤为典型。据此提出,在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过程中要进行合理限制。第三部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原则。通过对“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量混合说”三种学说分析,提出质量混合说更加适应我国发展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原则:一是违法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二是违法行为所侵害的集体法益可以转化为个人法益;三是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构成犯罪。第四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应对。首先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指引理念,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应当以刑法的保障功能理念为基础,坚持刑法的保障功能;同时犯罪化的过程中应当满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遵循预防性原则,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其次立法上进行应对,从立法上分析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并提出在立法上进行合理限制:要保证刑法与行政法立法上的协调,避免立法和司法认定中产生矛盾;对于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对行政犯罪刑事规范中“量”的要素要进行明文规定。最后司法中的应对,在司法认定方面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违反加重犯。要先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一是对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把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二是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后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是否达到刑法上要求的严重程度来筛选。三是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进行判断,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在行政违法层面有认识到的可能性,在刑事违法层面也有认识到的可能性。同时,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之中要树立司法机关独立判断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