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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金钱成本、寻求案件和平解决的需要为撤诉和解协议的出现与发展提供了可能。同一般的和解协议不同,撤诉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对撤诉这一程序权利进行了约定。在通常情况下,撤诉被作为同对方交易的条件,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交换的思维,值得关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撤诉和解协议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的和解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该规定对撤诉和解协议在实践中的运用无法起到积极作用,学术界多从功能性与框架性的角度出发对诉讼和解协议做出整体的讨论与研究,对实践中存在的撤诉和解协议问题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文章以撤诉和解协议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厘清撤诉和解协议概念的基础上,研究撤诉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并以此为前提构建撤诉和解协议的要件规则,探讨其应具有的效力,并提出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法中撤诉和解协议的界定。撤诉和解协议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双方当事人于诉讼外以撤诉为条件之一,以纠纷解决为目的,做出妥协与让步,针对系争权利所达成的合意。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探讨撤诉和解协议的性质,并通过与民法上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等类似制度的比较,明晰其所具有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撤诉和解协议包含了当事人对撤诉这一程序权利的约定处分,以协议或契约方式对包括撤诉在内的程序性权利予以处分是否具有合法性目前尚且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当事人约定撤诉具有合法性基础并由此肯定撤诉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并对合法性予以限定。第三部分是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解协议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实践中撤诉和解协议的考察,确定该协议应当包含的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的要件。第四部分为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解协议的效力。本文对撤诉和解协议的定性为二元契约说,因此该协议同时具有实体法效力与程序法效力。具体而言,实体法效力主要是在实体法上的确定效力等;诉讼法上效力主要是指诉讼系属的消灭、对再诉的限制等。第五部分为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解协议的制度保障。确定撤诉和解协议的效力取得路径,要求法官对撤诉和解协议的撤诉后果进行必要释明,禁止失信人从违反撤诉和解协议中不当获利并对以撤诉和解协议结案的案件减收案件受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