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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概述了我国地方财政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并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结构、国家财政状况、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非经济因素密切相关。尤其是从1998年以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奋斗目标,确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财政”的管理上开始迈向新的台阶。 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标志——规范化、法制化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构建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切入点”。从本质上看,政府预算制度就是市场(社会)对政府活动所进行的约束和监督。 地方政府是我国政府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财政职能和运行规律具有与中央财政不同的特点。目前,地方财政面临诸多困难,这些困难往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规范所造成的。虽然,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中国财政史上的“里程碑”,但由于分税制本身的不完善,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一,由此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分税制以后,虽然财权重心渐渐上移,但是事权重心却层层下移,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性,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主体税种,财政管理效率不高,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影响我国财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问题严重,诸如预算编制过粗且涵盖面有限,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人大等监督部门的审核力量严重不足,等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转向公共服务型,财政也要由投资型转向公共型和法制型。为此,应该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地方政府的税权体系;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不发达地区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将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去规范财政职能;有效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减轻地方财政风险。 本文以珠海市地方财政实践为基础,对近年来地方财政改革情况进行了回顾,分析我国地方财政在制度上、管理上的差距,探讨构建现代化的中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