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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新的财产形式,也是婚姻家庭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同时股权又具有不同于夫妻其他财产的特征,其是一种综合的民事权利,即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自益权,又包括具有身份属性的共益权。因此,当夫妻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以判决方式处理夫妻股权时,若分割不当,不仅会影响夫妻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司整体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夫妻股权的分割有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公司法两部法律,特别是夫妻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未拥有股权的一方配偶因股权分割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司法实践则面临在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东配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协调的问题。但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特殊规定没有体现在《公司法》或《婚姻法》中,只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作出了简单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该司法解释本身具有滞后性。由于是在当时的《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未拥有股东身份的配偶因股权分割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仍沿用旧《公司法》关于股权向外转让的规定。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狭窄。仅限于配偶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且夫妻对于股权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形。相比于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实践中出现的往往是夫妻双方对于股权分割的方式和股权的价值存在着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因此,研究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护和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的第一章是对夫妻股权分割有关的理论进行分析,明确夫妻股权的内涵、特征等,在此基础上明确夫妻股权分割的概念、夫妻股权分割的范围、夫妻股权分割的本质和夫妻股权分割的类型。对夫妻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法院的处理方法进行分析,得出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夫妻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夫妻股权分割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对涉及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关于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使得夫妻对股权分割过程中无论是“分钱”还是“分股”都面临困境。其中,“分钱”的困境,是指夫妻股权分割时对于股权价值没有系统方法予以认定。“分股”的困境,是指当事人对于股权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分割,以及对于夫妻股权的份额进行分割后,面临的公司法规定的人合性困境。第三章主要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进行论述夫妻股权的价值认定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夫妻股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股权确定方式存在不足的问题上,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以当事人起诉分割股权的时间为股权价值确定的时间,以司法评估方式确定夫妻股权的价值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建立完善的夫妻股权司法评估体系。第四章主要论述因法律没有对夫妻股权的分割方式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予以规定,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夫妻对于股权的分割方式协商不一致,法院是否可强制分割的困境,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即法院在夫妻对于股权分割的方式未协商一致时以强行分割为原则,以其他方式为例外。第五章主要论述在分割夫妻股权时,无论夫妻之间是否对股权的分割方式协商一致,都面临着公司法的人合性障碍。并提出在夫妻股权分割中出现人合性问题时,建议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协调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