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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一则案件及相关概率研究后发现,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已经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针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法院变更罪名的存在是否合理?如果法院变更罪名的存在是合理的话,我国应当如何解决法院变更罪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以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以实体正义为追求目标,因此我国应当允许法院变更罪名,但是我国一味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忽视了程序正义。因此,我国为了限制审判权的膨胀和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要立足我国国情吸收两大法系变更模式的合理成分对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予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的现状及问题。首先通过相关概率研究后发现法院变更罪名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其次,尽管法院变更罪名普遍存在于实践中,但理论界依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后认为法院应当变更罪名。然后,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存在着法院变更罪名条件不具体、程序缺失的问题。最后,分析法院变更罪名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二部分,比较两大法系法院变更罪名的变更模式。两大法系设立了“实体限制型”与“程序限制型”两种不同的变更模式,其设立的价值追求及制度基础为我国完善法院变更罪名制度提供了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首先,确立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立足于国情选择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的变更模式。最后,通过设立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和程序对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