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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行刑制度。它具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和节约国家的经济支出等多项优点,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缓刑符合行刑经济性、轻刑化和社会化的原则,挽救了大批的犯罪人。由于受重刑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缓刑制度尚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这些缺陷大大削弱了缓刑价值。因此,我国的缓刑制度亟待完善。本文综合运用社会学和法学理论,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通过对缓刑制度的研究,指出了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弊端,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平时的司法实践,就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了缓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缓刑制度的价值、缓刑制度的内容等。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适用缓刑的范围、适用量、指出我国缓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易产生歧义、实质条件过于原则抽象、缓刑考察内容不够明确、对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规定基本空白、未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撤销条件不尽合理、缓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统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缓刑犯人尤其未成年缓刑犯人的权利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等八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弊端分析建立在中国缓刑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和缓刑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由此提出了我国缓刑制度完善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缓刑制度。首先从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入手,提出了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的完善,继而针对未成年人特殊情况,重点论述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条件应予以放宽、并将罚金刑缓刑以及缓刑保证金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缓刑之中,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随后,在适用缓刑的程序上设立了人格调查制度与缓刑听证制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最后,对缓刑考察机关、职责、考察内容、缓刑考验期等方面提出具体设想并进行了论证。第四部分则结合我国目前司法机关的状况及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须改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刑罚思想,要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在司法实践中,尽量统一缓刑的适用标准。最后,就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求刑权、抗诉权以及缓刑考察机关的考察活动进行监督等权利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缓刑的适用、缓刑的考察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现状完善